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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一座即将限购的城市?

2014-01-17 10:29出处:汽车商报 [转载]责编:王思
  [V讯网 政策法规]“成都,一座来了就不想走的城市。”这是导演张艺谋在全国拍摄的第一部城市宣传片中对成都的写照。2014年,成都或将再一次加入到汽车限购城市行列。

  2013年7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师建华曾预测天津、成都等八城市均存在限购的可能(天津已于2013年12月16日实施限购)。成都虽然在2013年“幸免”于限购行列,但2014年1月10日,由四川当地媒体报道的“成都应及时实行汽车限购”的政协常委提案再度让成都陷入了“限购”的讨论热潮。
 
  用“限购”取代“限行”
 
  成都市政协常委、民建成都市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蒲虎,日前向全国政协成都市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在我市取消汽车尾号限行实行汽车限购的建议》提案。

  1月14日,汽车商报记者相继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及市环保局进行了求证,上述部门均表示还没收到该提案。同时,上述部门亦表示未召开汽车限购相关会议。

  同一天,记者联系到了蒲虎本人。他告诉汽车商报,提案由市政协立案后3至6个月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反馈。根据蒲虎提供的时间周期,记者推算最迟在今年年中将会有限购实施与否的反馈。

  据蒲虎介绍,他关于成都实行汽车限购的提案是基于目前的限行政策。据了解,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均衡城区交通流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2012年10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正式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记录显示,限行政策实施三天,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总量和发生拥堵路段明显减少,视频监测和群众拥堵路段报警数量下降60%,地铁客流量增加40%,中心城区普通公交运转速度平均提高15%。

  限行措施出台确实使城区的拥堵得到缓解,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蒲虎认为“效果有限、法律依据欠缺”。另外,限行期间收取的包括“五路一桥”通行费以及车船税等各项费用难于处理是成都限行措施存在的问题。于是他建议成都制定“限购”措施取代目前的“限行”。

  交管部门一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其采取尾号限行措施的法律依据。

  蒲虎分析认为,仅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绝没有赋予交管部门“尾号限行”的具体职权,且交管部门采取上述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只能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甚至永久性的限制或禁止。“尾号限行”实际上是由交管部门制定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而交管部门仅是执法机构,不能既当“裁判员”(立法者)当“运动员”(执法者)。

责任编辑: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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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一座即将限购的城市?

2014-01-17 出处:汽车商报 [转载] 责编:王思

  [V讯网 政策法规]“成都,一座来了就不想走的城市。”这是导演张艺谋在全国拍摄的第一部城市宣传片中对成都的写照。2014年,成都或将再一次加入到汽车限购城市行列。

  2013年7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师建华曾预测天津、成都等八城市均存在限购的可能(天津已于2013年12月16日实施限购)。成都虽然在2013年“幸免”于限购行列,但2014年1月10日,由四川当地媒体报道的“成都应及时实行汽车限购”的政协常委提案再度让成都陷入了“限购”的讨论热潮。
 
  用“限购”取代“限行”
 
  成都市政协常委、民建成都市参政议政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蒲虎,日前向全国政协成都市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在我市取消汽车尾号限行实行汽车限购的建议》提案。

  1月14日,汽车商报记者相继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及市环保局进行了求证,上述部门均表示还没收到该提案。同时,上述部门亦表示未召开汽车限购相关会议。

  同一天,记者联系到了蒲虎本人。他告诉汽车商报,提案由市政协立案后3至6个月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反馈。根据蒲虎提供的时间周期,记者推算最迟在今年年中将会有限购实施与否的反馈。

  据蒲虎介绍,他关于成都实行汽车限购的提案是基于目前的限行政策。据了解,为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均衡城区交通流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2012年10月8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正式实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记录显示,限行政策实施三天,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总量和发生拥堵路段明显减少,视频监测和群众拥堵路段报警数量下降60%,地铁客流量增加40%,中心城区普通公交运转速度平均提高15%。

  限行措施出台确实使城区的拥堵得到缓解,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蒲虎认为“效果有限、法律依据欠缺”。另外,限行期间收取的包括“五路一桥”通行费以及车船税等各项费用难于处理是成都限行措施存在的问题。于是他建议成都制定“限购”措施取代目前的“限行”。

  交管部门一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其采取尾号限行措施的法律依据。

  蒲虎分析认为,仅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绝没有赋予交管部门“尾号限行”的具体职权,且交管部门采取上述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只能是临时性的,而非长期,甚至永久性的限制或禁止。“尾号限行”实际上是由交管部门制定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而交管部门仅是执法机构,不能既当“裁判员”(立法者)当“运动员”(执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