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商务部起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内容涉及供应商、经销商之间的商业关系、行为规范的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向引导等重要方面。
根据意见稿内容,若本次起草的管理办法获最终通过,则2005年4月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被废止。一些对于汽车(或配件)销售流通构成约束和障碍的政策也将随之废除,这其中包括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经营;经销商应当在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品牌销售与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等限制性规定和表述。
我们认为意见稿相关内容有利于经销商维护自身投资利益,平衡其与厂商此前不对等的商业地位。其中第22条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经销商实现多品牌销售与服务得到政策支持。此外意见稿中供应商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且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的要求则进一步保障了经销商的投资利益。而意见稿中提出的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需向消费者作出明示等表述其实从侧面反映了政策上的松绑,即允许经销商销售未获授权的汽车(包括进口车)。
汽车后市场经营者亦将受益于配件流通的松绑,配件渠道来源更丰富灵活。意见稿中第15条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且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该项内容相当于实现正品配件的市场全流通;而第16条要求销售方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则等同于允许销售符合条件的非原厂配件(如同质件等),料将丰富汽车后市场服务商的配件获取渠道,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意见稿内容也将促进汽车销售、售后服务的创新商业模式。其中第6条所倡导的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相关内容有利于当前如火如荼的后市场O2O服务平台、新车网上销售等全新商业模式的发展。而第22条中“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的表述或将促进专业从事售后服务的品牌商网络建立。
综上,我们认为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如付诸实施将削弱供应商在汽车销售环节的绝对话语权。诚然,经销商、独立售后主体的崛起依然尚待时日,但是曙光已经浮现。
2016-02-02 出处:V讯网 [原创] 责编:田大鹏
2016年1月6日商务部起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内容涉及供应商、经销商之间的商业关系、行为规范的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向引导等重要方面。
根据意见稿内容,若本次起草的管理办法获最终通过,则2005年4月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将被废止。一些对于汽车(或配件)销售流通构成约束和障碍的政策也将随之废除,这其中包括经销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经营;经销商应当在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品牌销售与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等限制性规定和表述。
我们认为意见稿相关内容有利于经销商维护自身投资利益,平衡其与厂商此前不对等的商业地位。其中第22条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经销商实现多品牌销售与服务得到政策支持。此外意见稿中供应商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且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的要求则进一步保障了经销商的投资利益。而意见稿中提出的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需向消费者作出明示等表述其实从侧面反映了政策上的松绑,即允许经销商销售未获授权的汽车(包括进口车)。
汽车后市场经营者亦将受益于配件流通的松绑,配件渠道来源更丰富灵活。意见稿中第15条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且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该项内容相当于实现正品配件的市场全流通;而第16条要求销售方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则等同于允许销售符合条件的非原厂配件(如同质件等),料将丰富汽车后市场服务商的配件获取渠道,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意见稿内容也将促进汽车销售、售后服务的创新商业模式。其中第6条所倡导的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相关内容有利于当前如火如荼的后市场O2O服务平台、新车网上销售等全新商业模式的发展。而第22条中“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的表述或将促进专业从事售后服务的品牌商网络建立。
综上,我们认为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如付诸实施将削弱供应商在汽车销售环节的绝对话语权。诚然,经销商、独立售后主体的崛起依然尚待时日,但是曙光已经浮现。